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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一、救助对象
1.农村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含农村孤儿);
2.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且有农村低保证的贫困对象;
3.持有相关证件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农村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且持有农村低保证的贫困孕产妇。
二、病种范围
1.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Ⅲ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等)
6.糖尿病并发症(Ⅲ型以上)
7.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其它重症疾病
三、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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