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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各类革命伤残人员,须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③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本县(市、区)伤残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④市(州)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⑤省民政厅经审查、集中复检后,由处务会议统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返给县(市、区)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发至本人。
⑥伤残人员原定伤残等级与现实残情明显不一致的,按复检结果确定伤残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