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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帮助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8-03-10 20:04 来源:省社保局 字体显示:
    为切实解决生活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12月30日,长春市政府下发了《长春市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长府办发【2007】5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长春市以政府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困难群体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家。
    针对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社保关系无法接续,直接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甚至有些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实际情况,在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长春市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该《办法》。该项贷款主要用于为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提供优惠利率,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政府贴息,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偿还贷款。
    根据《办法》规定,政府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
    因国企改革、转制、破产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身份续保但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的人员;
    各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员。
    以上人员还须同时具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领取的养老金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等条件。贷款额度标准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限)为基数核定,本人每年至少自行缴纳600元后,其余部分可办理政府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其中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不超过5年,还款期不超过7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以上执行。
    政府采取分段贴息办法,将整个贷款期划分为贷款宽限期和偿还期两个阶段,由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为宽限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为偿还期,宽限期的利息和因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中贷款缴费进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部分生成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偿还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自领取养老金之日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偿还期基本养老金由贷款经办银行代发,在其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社会保险部门通知贷款银行并按时足额将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账户,经办银行再按合同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后将余额发给借款人。
    目前,该局与市财政局、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共同研究了办理程序,开发了计算机系统,并与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近日正式启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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