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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生态食品通用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21 15:12 来源: 字体显示:

  --- 长白山生态食品通用标准 ---

  (2002-03-01实施 2001-11-30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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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标准由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中心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杨润东 刘仁柱 鞠长河、杨家顺 吴桂敏 马毅 张伟华 穆可桢 丁政然 许志强、高天舜、刘和清。

  标准于2001年11月30日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白山生态食品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1998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

  GB 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3 定义

  3.1 长白山区

  中国吉林省境内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和延边州辖区内的长白山脉自然生态地理区域。

  3.2 生态食品

  采用生态和食品工程技术,从自然和生态农业体系获得和生产的食品。其主要特点是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和添加剂。

  3.3 长白山生态食品

  指原产地为中国吉林省境内长白山区,并经专门认定,许可使用长白山生态食品标识的生态食品。

  3.4 天然生态食品

  非人工种植和养殖的自然状态下采收的野生生态食品。

  3.5 农业生态食品

  通过农业生产得到的生态食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类、畜禽产品和调料等。

  3.6 工业生态食品

  以天然生态食品和农业生态食品为原料通过工业生产得到的食品,包括加工类食品,制造类食品,制造类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产地和生态要求

  4.1.1 原产地要求。

  4.1.1.1 中国吉林省境内长白山区。

  4.1.1.2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除外。

  4.1.1.3 土壤:富含有机质的黑壤土。

  4.1.1.4 气温:具有冷寒地区特征。

  4.1.1.5 比较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良好的生物多样性。

  4.1.1.6 生产过程必须在洁净环境下进行。生产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4.2 天然食品生态基本要求

  4.2.1 符合4.1条件要求。

  4.2.2 采收程度不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破坏。

  4.2.3 采收单位具有有序安排的采收计划。

  4.2.4 采收食品三年内未受农药、化肥及有害健康物质的污染,两年内未遭受严重病虫害。

  4.2.5 采收食品的种子来自天然,未经人工处理、散播和基因工程改造。

  4.3 农业食品生态基本要求

  4.3.1 土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化学合成物质。不得使用含有激素和抗生素的饲料。畜禽不得过量使用抗生素。

  4.3.2 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未经基因工程改造过。

  4.3.3 生产单位具有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3.4 产地无水土流失和其他环境问题。

  4.3.5 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储藏和运输过程中未受有害化学物质污染。

  4.3.6 从常规种植向生态种植转换需有两年以上的转换期,新开垦荒地例外。

  4.4 工业食品生态基本要求

  4.4.1 原料必须来自获得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中心核准认定的天然生态食品或农业生态食品。

  4.4.2 已获得原产地生态核准认定的原辅料,在终端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4.4.3 不使用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

  4.4.4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不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

  4.4.5 生产加工不造成环境污染。

  4.5 外观和感官特点

  生态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应有的基本形态、色泽、滋味、气味、质地,不得有异常的滋味和气味。

  4.6 理化要求

  4.6.1 类属食品其指标涉及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6.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强化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4.7 卫生要求

  4.7.1 有害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限量

  应符合类属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及有害金属、农药、霉菌毒素等限量规定。无与之对应的类属食品,砷、铅、汞的限量应符合以下规定:砷不大于0.3mg/kg;铅不大于0.5mg/kg;汞不得检出。

  4.7.2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类属食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无与之对应类属食品的,微生物限量应按其产品形态参照GB 16740表3的规定执行。

  4.7.3 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必须符合类属食品企业相应国家标准及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

  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权威机构认可的方法测定。

  5.2 卫生指标

  5.2.1 农药、兽药、激素

  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权威机构认可的方法测定。

  5.2.2 砷、铅、汞分别按GB/T 5009.11-1996、GB/T 5009.12-1996、GB/T 5009.17-1996方法测定。

  5.2.3 微生物指标

  5.2.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19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19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19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4 致病菌

  按GB 4789.4-1994、GB 4789.5-1994、GB 4789.10-1994、GB 4789.11-19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按类属食品执行。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应符合类属食品及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规定。

  7.2 标签

  7.2.1 应符合GB 7718-1994规定,专类食品应符合GB 10344-1989、GB 13432-1992、GB 16740-1997的规定。

  7.2.2 应按规定方式标明《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商标。

  8 包装

  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制作的包装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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