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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的领导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全办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分工,并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落实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第四条办党组对全办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主任对全办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组成员、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的处(室)和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机关各处(室)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的科(室)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副职对分管科(室)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直属单位各科(室)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第七条全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结合我办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拖,明确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一抓到底。
(二)及时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解决问题的措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分析会。
(三)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专题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
(四)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完善检查考核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六)严格接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要依法组织查处,积极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
第八条办机关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统筹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对主管和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其自查自纠,及时处理。
(三)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做好廉洁自律方面的教育,防止发生违法违纪不廉洁的问题。
第四章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
(一)对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1、对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是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对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是否自觉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是否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彻底纠正。
4、推荐选拔干部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是否素质好、廉洁自律、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是否凝聚力强、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班子成员是否清正廉洁。
6、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得好,是否对我办中心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二)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认真研究、具体指导,重要工作是否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显著。
2、自身是否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是否严格,推荐使用干部是否符合标准、程序。
3、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4、所主管和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得好,对中心工作是否起到了保证和推动作用。
第十条考核方法
(一)日常检查。机关党委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掌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为年终考核和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二)年中自查。机关党委组织每半年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强化措施。
(三)年终考核。每年年底,机关党委要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要同公务员年度考核统一起来,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四)考核等次。考核评定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优秀:10O—90分;良好:89—70分;合格:69—60分;较差:59分以下。
第五章对出现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中央和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办法:机关党委应及时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在查办案件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人是否履行职责;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同所查案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需做组织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追究责任时,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凡属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的问题,分管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而发生的问题,由个人负直接责任;属于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此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