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7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七日
7月22日,王祖继副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全省供热等有关问题。省政府副秘书长慕海平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省建设厅关于全省供热等有关情况的汇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有关问题
(一)关于驻县(市)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问题。根据有关要求,目前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省辖市(含延吉市)进行,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方案的制定及补贴标准、实施时间,由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按“属地化”和“同城同策”原则执行地方的政策。鉴于县(市)没有实行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县(市)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仍按原渠道执行。省国资委要妥善协调解决森工集团、通钢集团直属公司改制前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渠道问题,按“属地化”、“同城同策”、“原渠道不变”的要求处理。省建设厅牵头研究解决驻县(市)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并严格按“属地化”、“同城同策”、“原渠道不变”原则处理。
(二)关于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问题。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我省正在长春、四平、白山启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此问题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中统筹研究。由省国资委、省供热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关于出台采暖费补贴政策的城市部分企业不执行政策问题。由劳动监察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职工采暖费。
(四)关于长春市供热领导小组提出的《明确部分改制(破产)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发放政策的紧急请示》的处理意见。涉及长春市热费补贴问题,以省政府2006年第93号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为准。涉及部分改制(破产)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起始时间等问题,省政府择机专题研究后再做答复。
二、关于切实做好2008—2009年度供热工作问题
(一)关于协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北方供热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此事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三北”地区有关情况,特别是南北两省情况,如有必要代省政府起草文稿,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部委致函争取相关政策。
(二)关于解决供热专项补贴资金问题。由省建设厅详细了解其他省份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解决意见,必要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申请支持。
(三)关于协调供热煤炭的运力问题。由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与铁路部门及黑龙江、内蒙古省区的衔接工作,必要时省政府向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致函予以协调。
(四)关于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问题。地方政府作为城市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全省供热工作的统筹协调,密切关注供热工作动态,督促各地制定供热应急预案。由省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有关做好全省供热工作的通知,争取近期以省政府名义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