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两会专题 > 党派团体提案
 
关于加强“信用吉林”建设的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01-25 11:04    来源:     字体显示: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近年来,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的加大、政府职能改革的深入和软环境建设的加强,我省市场经济秩序有了较大的改观,但许多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主动失信、违信现象仍时有发生。信用缺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省振兴的前进步伐。如2003年,我省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分别比上年下降8.8%8.3%;在储蓄存款利率大幅下调的情况下,居民储蓄存款在1990年至1993年的14年间增长11.6倍,但被列为金融高风险地区,形成了投资主体不敢投资,消费主体不敢消费的局面。

    造成我省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职能改革相对滞后,主导经济作用相对强化,“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在全国省级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排名第20位,权力的干涉制约了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二是市场化程度低,在全国排名第18位,相当一些旧规则仍发挥着约束作用,延缓着市场主体的发育过程;三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发育缓慢,信用信息严重缺失;四是信用法制建设进展乏力,失信牟利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失信者主动冒险、主动失信。

    人无信不立,省无信不兴。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使经济发展由快走变快跑的过程中,加强“信用吉林”建设,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培育诚信的社会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和理解来维系,由市场经济条件的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信用是无形资产,更是一种珍贵的社会财富。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努力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同时要继承和弘扬东北传统文化中的以诚信为重的传统美德,把信用作为经济和个人发展的基石,打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发挥地方立法功能,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在国家相关法律出台前,可根据我省实际,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相对简单的优势,适时推出地方法规,或先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过渡,尽早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尤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威慑和惩罚失信行为,加大失信的成本。目前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一是由政府综合部门建立行政性惩罚机制;二是由专业监管部门建立监管性惩罚机制;三是由社会服务机构建立社会性惩罚机制;四是由司法部门建立司法惩罚机制;五是由新闻媒体建立舆论性惩罚机制,努力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用的环境。 

    三、加快信用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业 

    要加大全省信用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高信用在市场行为中的需求和依赖程度,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要求,加快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保理、商帐追收、信用信息综合发布等社会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加快民间中介信息机构的发育和建议。 

    四、建立社会信用监管机构,发挥权威监管职能 

    建设“信用吉林”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为避免浪费资源,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并具有权威性的社会信用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监督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及取得使用活动,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 liwuhua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