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国函[2005]88号文件,对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式,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做了详细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对于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企业吸纳其就业减免税费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再就业困难者实施就业援助政策等等,也做了详细具体规定。
这两个文件是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当前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政策规定,是厂办大集体企业干部、职工盼望已久的大事。特别是吉化的集体企业,因早在1992年就由双轨制度变成单轨制(即由原来的主办厂和集体企业公司双重领导以主办厂领导为主,变成了集体企业公司单方面领导),也就是从原来的主办厂“母体”中脱离出来。“掐粮断奶”,独立走向了市场。由于历史的诸多因素制约,造成这个集体企业公司(现吉化北方化工总公司)所属各厂这些年来处于相当困难的地步,直接涉及了社会的稳定。所以更是急迫希望尽快落实国务院上述的相关政策。
希望省政府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成立专门机构,立即组织实施,以促进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李贺等2位代表:
你们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迅速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相关政策问题》(第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厂办大集体再就业扶持政策问题
截至到2006年3月末,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文件均已出台,主要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2006〕3号),省劳动保障厅、发改委等20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64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吉财税〔2006〕145号),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6〕102号)等10个文件,这些文件全部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原有文件框架的基础上不论是政策优惠方面还是适用范围方面均有所放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我省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重视和关心。目前,新一轮再就业扶持政策已经正式实施,各相关部门均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我们有决心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集体企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好。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
正如您所言,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对厂办大集体改制及职工安置问题非常重视,国务院于2005年出台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函〔2005〕88号),对厂办大集体的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于今年3月份出台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吉国企改〔2006〕2号)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国企改〔2006〕3号)。两个文件对我省厂办大集体的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等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其中,主要的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政策为:
一是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二是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是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四是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一次性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对特殊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五是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改制时有能力参保的,最迟从1995年7月1日起补交养老保险费后,将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省及各试点城市要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推进这项工作。本着试点自愿原则,2006年确定长春市、四平市和白山市为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城市。目前,此项工作已在试点城市开展起来。相信通过以上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以及试点工作的逐步推开,全省厂办大集体职工都将会得到妥善安置,促进社会的稳定。
三、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提出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明确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为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从我省实际出发,不断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大胆创新,使我省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了较大突破。明确规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并将贷款额度由国家规定的最高不超过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并大幅度拓宽了微利贴息项目。同时,简化了办理程序和手续,规定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将办结贷款的期限由国家规定的最长不超过3周缩短为2周。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出台后,省劳动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月活动”,并召开了有近30家新闻媒体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报会”,印制了宣传册和宣传单,向全社会特别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广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正在全省落实。
在此,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共同推进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省劳动保障厅
二ΟΟ六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