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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村民委员会体制改革的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7-01-17 15:32 来源: 字体显示:

      一、赋权于农民,实现真正意义的村民自治

  我国目前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机制上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在“压力型”体制下形成乡村组织的泛行政化。乡村组织的泛行政化,使国家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合二为一,实行行政化管理,使社区事务行政化,政府包揽了农村自治事务,这就使得村民委员会所管的事情愈来愈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无所不包,收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无所不干。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实际功能上异化为一种上级部门的执行工具,国家所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便被大打了折扣。至今,绝大多数村组织从本质上讲仍旧是基层政府的延伸,而不是农民的自治组织。这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农民形成两个利益主体,并在运行过程中冲突不断,同时也使农民与政府间缺乏一个稳定的、低成本的对话渠道。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管理,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条件下,在村民“海选”形成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参与治理社区的权利,实行农民参与的农村协同治理,并参与对其命运有影响的更高层次上的政府决策,将农民的利益进行有组织地合法化表达,把农民事务纳入国家——社会的关系之中。只有中国乡村的治理体制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型转变,才可以从体制上保证乡村干部对农民负责,实现农村的良性治理。为了保证村民自治体制的正常运行,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要受上级和村民共同监管,让农民决定基层官员的命运,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并彻底解决两大利益主体的冲突和矛盾。

  二、转变职能,实现组织化合作生产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了20多年后的今天,虽然这种体制还未丧失其功效,但所引发的问题亦不容忽视,其一,采取一家一户经营方式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与当今社会化分工越加明细的社会化大生产的不适应,农民即是“生产者”、“经营者”和“决策者”的三重身份,使得农民面对多变的市场无所适从和应对;其二,由于是一家一户经营,就使得家庭以外的集体农田等基本建设成了外部设施,导致了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下降,形成“公共财产的悲剧”;其三,尽管第二轮土地承包采取30年不变的政策,但由于土地关系的相对不明确(集体所有)和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土地重新划分,农民形成了土地关系长期多变的预期,造成了土地经营管理的短期行为,同时对解决具有外部性环境问题也无能为力,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农民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在我国长期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下,国家完全主导社会,农民的政治空间和组织行为能力被压抑在极为狭小的村组范围内,只能使得具有保守倾向和政治意识淡薄的中国农民变得更加缺乏社会活动能力,难以形成自己的组织,并成为缺乏内聚力和社会制衡力的弱势群体。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生产已逐步步入产业化发展轨道,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必须促进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广大农民不能总是被动地依赖“龙头”企业,而是要在联合与合作的基础上,成为独立和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合作组织,以此成为联结农户与政府、农户与其它市场主体的桥梁,有利于农民联合自助发展合作经济,进入现代大市场,发挥社会制衡作用,有效地参与乡村的协同治理。农民有了组织才能具有一种常态的利益聚合、表达的渠道和机制,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农民应对社会发展所自发形成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基本形式是农民自愿参加、农民自治、农民受益。由于农民合作社是在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了生产的大联合,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合理分工及“公共财产的悲剧”等问题,实现了生产的统一管理和生产资料的统购与产品的统销,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益。在现行条件下,经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该是当地农村社会的精英和经济发展的领头人,因此农民生产合作组织建设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在彻底转变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农村生产合作组织的领导责任,由他们团结起社区农民,唤起社区农民的活力,增强农民的凝聚力,使农民以社区成员的视角规范自身的行为,并自愿投身于农村各项事业的建设,以此加快“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对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民盟吉林省委员会:

  贵会在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深化村民委员会体制改革的建议》(第1号提案)收悉。省政府办公厅转省民政厅研究办理,经省政府领导审定,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村民自治开展的情况

  自1988年开始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我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村民自治制度在我省已经基本确立。一是村里公共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村委会,完全由村民决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权,完全由村民决定,最后谁当选也完全由村民投票决定。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村委会成员不满意可以联名提出罢免提议,再组织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有一半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同意,即罢免成功。二是村民享有对村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村里决定与村民利益有关的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干部无权擅自决定。三是村里的日常管理制度,由村民决定。村委会管理村里的公共事务的依据是村民自治章程,而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实行。即村里的事怎么管,是村民说了算,而不是村干部说了算。四是村民享有对村务的知情权。自1998年开始,在我省农村基层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制度,现在全省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制度,日常村务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村民对村务不清楚或者有异议,可以向村干部询问,村干部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说,我省村民已经享有了比较充分的民主权利。

  二、村委会维护农民利益情况

  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村委会的主要精力从向农民收费转向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目前,我省农村专业协会发展迅速,得到农民的积极响应。农村专业协会是以产业为纽带,为会员提供生产、技术和销售服务的行业组织。地域可以跨村跨县,规模比较灵活,可以比村的规模小,也可以比村的规模大。从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等作用看,与农民合作社相似。在各农村专业协会负责人中,部分兼任着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在他们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发挥着为农户联系生产贷款,联系种子,联系化肥,联系农作物销售市场等生产服务的功能。村委会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为农民争取利益方面,绝大部分是站在农民一边,充分发挥了农民利益代表的作用。农民合作社的成立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决定,不能搞行政命令。成立农民合作社的地方,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可以自由参加村委会的竞选,只要村民拥护就可以成为村委会的成员,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感谢贵会对深化村民委员会体制改革的关心和支持。

省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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