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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婚姻问题也日渐突出。
多数老人对再婚都抱有美好的愿望,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然而许多时候,老人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天伦之乐,诸多的矛盾就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当一方老人健康出现危机时,双方子女首先想到的共同问题不是积极为老人治病,而是遗产问题,有的甚至逼迫病危的老人离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决再婚老年人的财产问题,成了维护老年婚姻的有力措施。做婚前财产公正,既解除了子女的后顾之忧,也杜绝了别人利用婚姻骗财的不良企图,使双方子女都能轻松地相处,两位老人安度晚年。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普遍认为,财产公证会影响双方的感情,特别是财产多的一方(多数是男方),即便心里赞同,也不好意思提出,生怕造成感情上的伤害,使本来对双方及家庭都有益的事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还有的人心存侥幸,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既花钱,又麻烦,登记结婚时两个人相处得那么好,身体又都棒棒的,子女们也都表了态,争财产的事不会摊到自己头上。殊不知,再婚期越长,涉及的财产问题就越多,因而危机的隐患就越大,感情受到的伤害就越深。
为了解决再婚老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又不给老人造成经济负担和麻烦,可否在一方达到60岁的老人再婚登记时免费为其做婚前财产公证。
对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秦和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再婚老人财产公证建议》(第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提案后,省司法厅非常重视,领导作了批示,并责成分管领导带领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确定专人办理,落实了目标责任。我们非常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热烈欢迎政协委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中法律服务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省公证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证活动已介入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的范围和种类近一百多种,公证书发往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公民出国、进修、结婚、就业提供了便利,促进了我省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在民事公证放通过办理婚姻、遗嘱、继承、赠与、房地产买卖、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公证,便利公民依法处理个人财产和取得相应证据,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费用和时间,维护了正常的民事流转及社会秩序。仅2005年,全省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36万件,其中民事公证67384件,占18.7%,夫妻财产协议公证1132件,占1.7%。
您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婚姻问题非常关注,就解决再婚老人前财产的问题,提出了为再婚老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建议,这确实是保障老年人财产、避免纠纷,使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有效办法,我们十分赞同,并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作好有关婚姻、财产方面特别是涉及再婚老年人婚前财产公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公证是国家的证明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机构及其相关管理部门未经批准无权作出免收公证费的决定。但为维护再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按照《公证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取公证费。
再一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司法厅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