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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是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制作与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强制性文件。这是规范企业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贯彻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建议。
1、文件传达贯彻时间过长,《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是2006年7月12日发布,2006年11月1日实施。但我区各农作物种子企业2006年12月10日才接到此文件精神,文件发布之日起到传达到基层企业时间长达半年之久。人所共知,经营农作物种子企业是一种季节性很强的行业,一般在10月份种子收割归仓,11月份开始加工选种到12月份全年加工选种工作已进入三分之二的阶段,同时向省内各地批发销售业务过半。正当企业生产加工业进入后期时,使企业重新按着《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精神规范企业行为,从客观上给企业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象此类文件能否限期传达到基层企业,起码文件实施之日之前传达到企业,保证企业及时认真贯彻执行。
2、因文件传达贯彻时间过慢,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经营农作物种子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每年从7月份开始进入各项筹备和准备工作,如各种设备的购置维修、种子包装袋的订做和各种标签、宣传品的印制等项工作10月份之前全部结束,11月份进入加工选种,同时边加工边批发销售。象《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文件9月份之前传达不到基层企业的话,企业需重新订做包装袋,重新修订和印制各种标签、宣传品,势必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这种浪费造成的原因不难看出不在企业本身,而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失。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能否建立责任制,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的主要部门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县一级主管监督检查部门到目前为止,一没向企业宣传贯彻,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建议有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不应只等检查,应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文件的传达贯彻的实际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使用行为,使企业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法规。
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金日奎代表:
您与郝富霞代表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贯彻<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文件的几点建议》(第3号建议)收悉。我们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编写过程与内容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农业部提出,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委员会归口,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征求过各省种子管理部门的意见,我省也派人参加初稿的审核。《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编写是依据农业部令第49号《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用标准的格式编写成的强制性标准。整个标准在要求条款上没有超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关于《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贯彻时间的问题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2006年11月1日实施。发布与实施留有三个多月的时间,但实际贯彻中各省是在11月下旬才接到参加《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培训班通知的,我省是12月5日收到订购《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通知的,12月8日省种子总站召开了各市(州)种子管理站主管站长参加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贯彻会议,要求各地抓紧贯彻。在会上参加会议的同志对由于贯彻滞后可能对种子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都提出了意见,并讨论了贯彻办法。
对于贯彻晚于《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实施的时间,很多省都提出了意见,我省也为此向该《标准》的起草和贯彻组织单位(全国农技推广中心)汇报了具体情况,咨询了造成没有贯彻时间的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制定的《标准》需要到世贸组织备案,由于备案过程时间过长,造成没有宣传贯彻时间”。
三、我省在宣传贯彻《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过程中的几点做法
(一)我们在接到在成都举办《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宣贯会通知后,及时通知了生产杂交种子的大型种子企业暂停印制标签和种子包装。
(二)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宣贯会上,我省参会的同志及时用传真将《通则》传回,省种子管理站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了有关企业。
(三)2006年度,我们在市场管理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主要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对于一些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现象,只提出了纠正意见,未给予行政处罚。
感谢代表们为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