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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很快,每年约以20万辆的速度递增,2005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10万辆,是2000年的两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我省城市大气污染负荷的40%以上,城市的大气污染已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逐渐向煤烟和汽车排气复合型污染转化,已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200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社会化,将机动车安全检测业务推向市场,现已完成70%市、县安全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2006年,省环保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开展了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环保委托工作,规范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业务的单位。同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提高重点城市长春和吉林两市的机动车排气标准,检测方法由现执行的怠速法改为简易工况法,并已开始简易工况法检测标准前期准备工作。但是,我省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仍未有效地开展起来。特别是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长春市等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部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环函《2005》83号),但目前也仍然不能开展这项工作,其主要原因是:
法律和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无论是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我省的地方法规,对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特别是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都缺乏明确的规范。如《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其中未明确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及标准进行规范,目前看有必要进行修改。对合格车辆、超标车辆的管理等没有具体规定,部门间的职责也不明,致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制度建立不起来。为此,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环函《2005》83号)“省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与省级物价部门进行协调,确定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应按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但我省目前仍未解决,严重影响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将会影响长春市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的复检。而由省环保部门委托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企业由于我省无收费标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目前,国内已有许多省市的物价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收费标准(如北京、河北、沈阳市和哈尔滨市等),推动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现行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原条例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要。建议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修改条例,明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明确省级物价部门部门应尽快出台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2.由于法规的修改程序较长,目前可行的办法之一是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发改委协调,并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大提出《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执行困难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等部门进行研究后再行决定;
3.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在该法规尚未修改前,可由省物价部门提出收费标准,以政府令方式下达执行。然后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使我省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对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第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白效明等3位代表:
你们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促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你们的建议非常好,对我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将起到推动作用。我局对你们的建议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现状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每年约以20万辆的速度递增,2005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10万辆,是2000年的两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我省城市大气污染负荷的40%以上,城市的大气污染已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逐渐向煤烟和汽车排气复合型污染转化,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二、关于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问题
我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2年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尾气污染负荷的增加,现行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要。下一步,我局将建议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修改,制定在用机动车检测标准和收费标准,明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放《吉林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明确部门间的职责以及对合格车辆、超标车辆管理等规定,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三、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委托情况
为适应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社会化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管理,结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2006年3月,我局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计划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委托工作,2007年以后陆续在全省开展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通知中还规定了具体的检测方法,即: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要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等标准对汽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较重的长春市、吉林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采用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对汽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
目前,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委托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关于尽快出台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问题
今年2月份,经我局积极协调,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函字[2007]31号),明确了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收费标准,即: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70元/次,中型车辆(总质量3.5-10吨)80元/次,重型车辆(总质量10吨以上)110元/次。同时明确了车主自愿、委托、有偿的检测原则以及客运出租汽车暂不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要求。由于文件仅是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做了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在用机动车双怠速和自由加速烟度两种检测方法的收费标准。同时由于客运出租车尾气污染负荷占较大的比重,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我局还将建议将长春和吉林市客运出租车纳入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范围,以推动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的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放污染知识,普及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法律法规,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民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意识。我局也将通过不断加大治理力度,逐步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让人民群众在清新的空气中生产生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日
白效明等3位代表:
你们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促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你们的建议非常好,对我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将起到推动作用。我局对你们的建议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现状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每年约以20万辆的速度递增,2005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10万辆,是2000年的两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我省城市大气污染负荷的40%以上,城市的大气污染已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逐渐向煤烟和汽车排气复合型污染转化,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二、关于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问题
我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2年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尾气污染负荷的增加,现行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要。下一步,我局将建议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修改,制定在用机动车检测标准和收费标准,明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放《吉林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明确部门间的职责以及对合格车辆、超标车辆管理等规定,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三、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委托情况
为适应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社会化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管理,结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2006年3月,我局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计划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委托工作,2007年以后陆续在全省开展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通知中还规定了具体的检测方法,即: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要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等标准对汽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较重的长春市、吉林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采用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对汽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
目前,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委托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关于尽快出台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问题
今年2月份,经我局积极协调,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函字[2007]31号),明确了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收费标准,即: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70元/次,中型车辆(总质量3.5-10吨)80元/次,重型车辆(总质量10吨以上)110元/次。同时明确了车主自愿、委托、有偿的检测原则以及客运出租汽车暂不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要求。由于文件仅是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做了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在用机动车双怠速和自由加速烟度两种检测方法的收费标准。同时由于客运出租车尾气污染负荷占较大的比重,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我局还将建议将长春和吉林市客运出租车纳入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范围,以推动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的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放污染知识,普及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法律法规,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民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意识。我局也将通过不断加大治理力度,逐步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让人民群众在清新的空气中生产生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