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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制定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8-01-06 12:08 来源: 字体显示:

  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使政府行政法制化、分开化,对于提高各级政府的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今后进一步制定与完善“政府信息分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信息的真正公开,特提出如下建议:

  1.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轨道。建议我省在国家制定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规定)后,加快制定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地方条例,使这一问题法制化,以立法形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公民知政、参政和督政的权利。政府信息不公开或透明度不高,不仅造成社会公共资源浪费,更容易产生腐败,影响政府公信力,不利于依法行政。

  2.建立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目前我省各级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这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大作用。建议今后各级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要免费公开。包括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如气象、环境质量、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扶贫、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廉租房建设和申请情况等;政府财政年度预算,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情况及工程进度等;政府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如气象观测、环境监测、水文信息、地震监测等非社会化服务信息和数据,凡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保密与收费要求及收费标准外,应尽量向社会无偿公开。因为国家及地方财政对于这些公益性的监测部门和单位已投入了必要的经费支持,而所取得的属于社会公益性成果再进行收费显然不符合公共服务和公益性要求。

  

尊敬的白效明代表:

  您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关于进一步制订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提案,现已转到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办理。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衷心地感谢,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关心。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始终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5年和2006年国家专门组成了工作组,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今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这项重大工作正处在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之中,所以,我们结合近年来的具体工作和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轨道问题。随着国家《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自施行之日起政府信息公开将真正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作为地方政府将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2004年9月5日,省政府颁布了《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目前,我办正在抓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省政府拟于近期召开做好《条例》实施各项准备工作会议。其中如何进一步修订完善《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是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办的职责,拟提出中心修订意见,并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关于建立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问题。公开政府信息是全省各地各部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公开必须有稳定的公开平台。这方面,我办多年来,一直作为深入推行政府公开工作的重要方面来抓,在公开平台建设发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省、市、县(市)都建立了涵盖各方面、内容丰富、运行顺畅的门户网站,各级各部门网站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了连接,开通了“政务公开”专栏,统一公开各部门的相关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事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内容,畅通了联系群众的渠道,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省市县三级政务大厅体系初步形成。省及9个市州、41个县(市)已建、在建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7个。依托政务大厅,积极开展了新闻发布以及群众旁听政府重要会议等,同时网上审批、网上监察、网上招投标管理、网上值班、网上信息发布等系统的开发应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初步规范了工作行为,方便了公众办事,强化了监管,提高了效率。下一步我办将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规范提高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努力构件起立体的公开体系。

  第三,关于公开内容问题目前,尽管在这方面,我省进行了积极推进,公开内容不断拓展延伸,但仍然存在着不足,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如气象观测、环境监测、水文信息、地震监测等非社会化服务信息和数据,应尽量向社会无偿公开”的问题。下一步,我办将结合国家《条例》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进行公开。防止和克服“只公开对本部门有利的信息,隐瞒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信息;或者只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保密”。全面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学校、医院及水、电、气、公交、电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行业特点,编制好公开目录。目录编制过程中,要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从依据、内容、对象以及形式、程序、时限等方面明确规范要求。这些工作都需要在拟召开的全省会议上作出安排部署。

  最后,我们诚挚地欢迎您一如既往地继续关注政务公开工作,为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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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雷勇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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