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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吉林省技术市场使用发票名称的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8-01-06 13:21 来源: 字体显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技部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目前技术市场活动主要分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简称为“四技”。技术市场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方式,是体现科技界贯彻国家“科技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战略的具体手段。对于大学来说。也是提高学校科研能力与规模,增加科研经费指标,改善教学、科研条件的一个重要渠道。通过技术市场,可以充分发挥我省科技力量较为雄厚的优势,在抢占国内外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流通领域,促进大量的科研经费注入我省,活跃我省经济等方面都可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我省税务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政策方面不遗余力,为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和国内其他省市相比,我们尚有不足之处,还存在着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屏障,不利于我省技术市场的发展。尤其在使用发票方面,我省技术市场的目前使用的税务发票是“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有不少企业拒绝接受这种发票,理由多种多样,我们无法说服他们,只能放弃本已谈好的项目。据我们所知,其他省市多不使用这种发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使用统一的服务业机打发票,开具发票时按“四技”分类;天津市、广东省使手写“服务业发票”,开具发票时按“四技”分类;湖南省、湖北省使用“技术贸易发票”;北京甚至使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上述这些发票,企业都可以接受。也同样享受国家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而我们在技术市场上的竞争力显然受到了削弱,不利于省内科技工作者承接“四技”项目,也制约了外部的科研经费向我省流入。因此,我们建议省里有关部门能否考虑技术市场的特殊性,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争时间抢速度在较短的时间内研究讨论该问题,再次为活跃我省技术市场、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做出努力。

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涛代表:

  您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变吉林省技术市场使用发票名称的建议》(第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技术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应使用转让无形资产类发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使用服务业类发票。因此,目前我省为“四技”业务提供的发票为《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和《吉林省服务业发票》。

  我省曾印制过技术交易发票,但因需求量过少,加之不符合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取消了该票种。

  鉴于您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规定。您单位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即由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发票设计意见,然后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相关手续,地税机关受理后按工作程序逐级上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后即可印制,保证您单位的发票需求。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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