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报告摘要 | 委员提案 | 党派团体提案 | 代表建议 | 网上直播 | 本站专访 | 名词解释 | 五年回顾 | 会议制度
关于为高风险医护人员提供保险和保障的提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8-01-03 09:33 来源: 字体显示:

  “医疗风险”是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医务人员个人技术以及医学道德伦理的要求不断提高,逐渐将“医疗”工作推向一个“行业风险”的风口浪尖。医生不论是在门诊、病房、诊断、治疗、康复以及入出院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都要面临来自患者理念以及人体疾病差异所带来的医疗风险,可以说,医生只要看病,就有风险。

  一、为高风险医疗人员提供保险和保障的必要性

  首先要明确“医疗风险”的存在:①由于医疗的对象主体是人,人类存在高度的个体差异,另外,疾病的严重程度和病情复杂性都在不断变化,因此,疾病的预见性永远难以把握。医疗诊治过程中并发症的出现,各医院检诊仪器和设备的差异,都为疾病的准确诊断带来障碍。社会与心理因素的影响,如患者精神因素导致情绪激动,社会不良风气的诱导,使得患者在心理上就产生了不满和愤怒情绪,直接造成医护人员的伤害事件屡见不鲜。

  其次在预见风险的同时,为高风险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如提供“医疗风险”保险,对提高医护人员的人身保障,降低和防范医疗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在2006年8月1日起在国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对部分情况提出保险:“医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内或追溯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医疗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可以使医护人员职业风险大大降低,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患者的权利。

  对于“医疗风险”保险,仅仅为“国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仅仅保“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险”,仍然不能为高风险医护人员提供有效保障。“医疗风险”实际上来自二个方面,一是“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对患者的赔偿风险,另一个更重要的,也是我国当前最严重的问题,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直接影响医护人员身心健康和医疗质量,造成医护人员的人身、心身伤害,我们的保险往往忽略了后者,也是“医疗风险”中最重要的一环。

  二、医疗风险的防范

  医院要主动防范医疗风险、规避风险的出现,降低医疗事故率,可以通过提高医疗工作者的“医疗风险”意识,提高医疗工作者自身素质,将医疗风险降到最低。具体措施包括: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组指导,采用医师负责制,定期进行合理用药、合理处方的院级检查,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管理方式,尽可能消除医疗纠纷,降低医疗风险。

  三、建议

  我国现阶段,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医患关系最紧张的时期,如何规避医疗风险、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效率,就成为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根据国内的情况,我们在此提出对“高风险医护人员”提供保险的建议。为提高医院救死扶伤的效率,必须为高风险医护工作者提供有效的规避风险保障。一是要让医护人员充分认识医疗风险,二是提供有效的保障手段。在国外都有专门的医疗风险管理机构,能够及时主动地为医护人员提供防范风险帮助,采取相应措施,尽力减低风险,提高治疗效益。为此,我们建议:

  ①提供“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险”。应进一步区分高风险医护人群,按医护的实际岗位进行保险,如脑外科与普通外科,小儿科与消化内科的风险程度存在明显的不同。

  医疗机构都面临“医疗风险”,不论是赢利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其目的都是治病救人,都应该提供医疗责任保险。

  ③对处于高风险职业的医护人员,应该提供人身伤害保险和职业安全险。

  ④成立医疗机构附设的“医疗风险”保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医疗纠纷和协商医疗保险赔偿事宜,使医护人员能够全身心回到“救死扶伤”的医疗事业中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效益,保障医患双方利益和人权。

  

对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

第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民盟吉林省委员会:

  贵会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高风险医护人员提供保险和保障的提案》(第1号提案)收悉。省政府办公厅转省卫生厅研究办理,经省政府领导审定,现答复如下:

  正如贵会在提案中提到的,医护人员各项诊疗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也有小气候的原因。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优化医疗执业环境问题,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医学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和探索性的特点,医患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医患之间必须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密切配合,这既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也符合患者的根本利益。医患关系紧张、医师执业环境恶化,怕担风险,不愿探索,不敢创新,不仅严重阻碍医学科学发展,也会直接损害群众的健康。为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卫生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措施,专门进行部署。今年将与宣传、公安等部门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坚决打击破坏医院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广大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努力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各地将不断探索解决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为了建立和完善全省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由省卫生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吉林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凡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也可同时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等附加险种;非国有营利性等其它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意外保险等附加险种。在省卫生厅和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的联合指导下,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吉林省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省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坚持防范为主、中立调解、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加强医疗争议防范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省医疗责任纠纷协调处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对患方进行一次性补偿,切实保障医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年定期向省卫生厅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今后,省卫生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将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及项目,并使之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切实为广大医护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贵会对我省卫生医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相关链接
 
 
[打 印]  [关闭窗口]   [纠错]
责任编辑: jiangchunchao 附  件:
2008年1月
13日 12日 11日 10日 9日 8日 7日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访谈
·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刘伟专访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式
·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式
· 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开幕式
· 第一场记者招待会
· 第二场记者招待会
 
 
 
 
吉ICP备0005 吉林省人民政府主办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传媒业务中心技术支持
Email:govmaster@jl.gov.cn  Fax:0431-8890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