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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是全国重点林业省区之一,林业用地面积990万公顷,占全省总幅员面积的52%。森林总蓄积8.7亿立方米,林木资产达1800亿元。既承担着城乡绿化美化,改善人居环境,庇护农、牧、渔业发展的生态建设职责,又是支撑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国家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木材、干鲜果品、森林绿色食品、中草药等林产品,支撑了木浆造纸、人造板、木材加工、制药、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截至2005年底,累计开发建设大中型国有林业局18个、森林经营局4个、国有林场297个、乡镇集体林场106个、自然保护区29处,其中国家级保护区6处。此外,开发建设股份制、私营及外资等各类木材、林特产品加工企业125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省从事和参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林群众近1000万人,林业总产值达到236亿元。林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林业的兴盛,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林业兴,则促进农村经济兴。但由于受经营管理职能和任务的限制,林业生产单位多地处偏远和高寒山区,林区职工群众饮水难、住房难、行路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是有13.6万人饮用未经处理的地表水,大肠杆菌、重金属、各类有害微生物普遍严重超标,严重地威胁着林区职工群众的身心健康;二是由于建国后林区开发建设,长期实行“先生产、后生活”,优先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对木材的迫切需要的开发建设方针,林区职工群众的住房建设,普遍采用半永久式的土木建筑结构或“草泥拉”。据调查,截至2005年底,危房面积达369万平方米,其中山上林场50户以上和局址200户以上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危房达233片,棚户区面积达165.9万平方米,棚户区内居住的职工群众达4.8万户,居住在棚户区内的职工群众达16.8万人,严重地威胁着林区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由于“十五”期间“村村通”公路建设,未将林区的林场纳入实施范围,加之,没有其它渠道资金来源,林区道路建设严重滞后于当地乡镇和村屯,不仅给职工群众的生活带来困难,而且,严重地制约了林区经济的繁荣发展。
林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林区存在的实际问题,当前亟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安排部署,从有利于繁荣林区经济发展和开展森林资源恢复建设出发,与逐步调整乡镇、村屯布局相适应,制订规划、落实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林区开发布局调整,积极组织开展关系林区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饮水、住房和局场址道路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以来,为积极推进林区开发布局调整,积极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我厅先后组织编制了《吉林省国有林区中心林场区划》、《吉林省国有林区局场址职工饮水工程专项规划》、《吉林省国有林区局场址道路建设专项规划》、《吉林省重点林区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等6个规划,并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在认真组织开展区划调整和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部分大中型国有林业局开展了中心林场建设项目可研的编制工作,有8个林业局的39个国有林场的给水管网建设项目得到国家林业局的审查批准,批准投资0.7亿元,于2007年即可开工建设。但由于林区积累问题较多,亟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进一步予以更多的支持:
1、为尽快解决林区职工群众的“饮水难”问题,保证林区职工群众的饮水安全,建议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从2007年开始将国有林场山上职工群众饮水安全建设,纳入国家组织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投资项目范围内,逐年予以实施。
2、建议从2007年开始,比照煤炭行业开展的棚户区改造,协调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增加投入,启动实施林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以解决林区职工群众的“住房难”问题,保证林区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建议将林区的道路建设,纳入当地公路建设的总体规划,逐步完成林区公路建设。同时,从2007年开始,将林区的局场址道路建设,纳入国家组织实施的千亿元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逐年予以实施。
对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刘延春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大对林业建设投入的提案》(第4号)收悉,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与林区建设。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历史任务。吉林省是农业大省,林业对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庇护农田,涵养水源等方面都起非常重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对林区建设非常重视,认为把新林区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非常必要。省政府专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已将新林区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
二、关于林区职工饮水难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用水。因此,在国家规划中没有包括林区的饮水问题。关于林区饮水问题我们曾多次与国家发改委沟通,但都没有得到解决。根据我省林区饮水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继续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争取得到支持。
三、关于林区棚户区改造问题。据我们了解,我省实施的煤炭棚户区改造工程,是落实中央关于做好东北地区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在五年内让大部分煤矿棚户区居民入住新居的工作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国家对改造的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给予50%的补助资金,省政府相应给与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因此,建议省林业厅积极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反映情况,我委将积极配合,共同争取国家和省里的支持。就目前情况看,我们建议省林业厅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将林区棚户区泥草房(危房)改造工程纳入省委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尽快改善林区职工群众的生活环境。
四、关于林区道路建设问题。省交通厅认为林区道路属于专用公路,产权隶属于林业部门。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是由林业部门自检、自养、自管。按照《公路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区道路的规划由林业部门负责编制,交通部门无编制林区道路规划职责,只负责其规划是否与公路规划相协调,无权将专业公路纳入公路规划范畴。根据我们掌握,国家的千亿元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是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其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一是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与城镇体系规划和移民扶贫相结合,并符合公路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是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把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工程(西部地区通乡公路)与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公路建设、支持商品粮基地公路建设、支持红色旅游公路建设等统筹考虑,兼顾自然村、屯公路建设。我省“十一五”农村公路规划已经制定完成,总的原则是:在国家安排通村公路的原则下,优先考虑通行政村公路、适当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公路倾斜、兼顾移民安置区公路和自然村、屯公路建设。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林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林区道路规划非常必要,建议林业部门与交通部门就林区道路的干、支线路产、路权、建设等相关问题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适时调整公路建设规划。关于林区的局场道路纳入国家千亿元农村道路建设问题,我们建议在林业和交通部门对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对林区道路建设给与积极支持。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改进工作,共同为我省的新农村、新林区建设作贡献。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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