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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虽为社会各界所重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阻力和困难。目前我省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在很多方面都不好开展工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捐献遗体的志愿者不可能会实现自己的愿望。如果政府就此立法,捐赠者会少些顾虑,接受者也会有章可循,在宣传方面就不会这么低调,完全可以开展遗体捐献的公益性宣传,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事业和文明行为,是医学教学与科研需要。倡导和开展遗体捐献不仅移风易俗,有利于人们改变人们旧的丧葬习俗,破除迷信,宏扬人道、奉献、博爱的精神,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而且避免人力、经济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促进环境保护,利国利民,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因此,尽快在我省开展遗体捐献工作非常必要。但遗体捐献的公益性宣传和具体工作的推进迫切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支撑。在规范遗体捐献和呼吁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大移风易俗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倡导为医学科学“捐躯”的良好社会风尚。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研究,而从事人体研究首先要了解人体的结构。医学生首先要学人体解剖学。长期以来,尸体的严重匮乏导致了我国医学院校在校生平均20人才能解剖1具尸体,而按照正常教学需要,医学院平均3至4名学生不能少于解剖1具尸体。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医学院的学生能够在学习期间一人解剖几具甚至十几具尸体。这种差距肯定会影响我国未来临床医生的技术水平,而且也不利于医学研究。尸源不足,几乎是全国医学院校学生和老师上解剖课时共同面临的尴尬局面,已严重影响医科大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
目前,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已普遍开展并制定了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日本则已成为公民的习俗。这些国家的教学尸体来源充足,满足了医学教学、科研的需要。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我们可以借鉴。
在当代,人们对尸体解剖的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在国外,许多医院的尸检率都超过50%以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尸解率已高达80%--90%。有些发达国家还制定了推行尸体解剖的法规,几乎每一个病故的人,都要施行尸体解剖。德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位死亡者都要接受尸体解剖,只有医生出具了尸体解剖证明,才能火化。我国卫生部在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要求尸检率达30%以上,但实际操作中远没有达标。我国在50年代,尸解率已经达到10%--30%,80年代后又降到10%下,现许多医院的尸解率根本无法提起,这种状况对医学发展极为不利。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遗体捐献工作依旧步履维艰。人是一种特殊的高级动物,构成十分复杂,没有解剖学作为基础,就不会有现代医学的巨大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用于病理解剖的遗体仅有1%。
此外,随着器官移植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拯救危重病人,遗体捐赠显得更为重要。据悉,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3000余例,而有此需求者达30余万人;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每年只有不到1200名病人能接受移植。
我国上海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早,从1982年开始。南京市的遗体捐献工作始于1996年。两地都制定了关于志愿捐献遗体的暂行办法,上海市由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制定,南京市由市政府制定并以政府文件(宁政发[1996]116号)下发执行。两地暂行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由市红十字会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组成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管理捐献遗体的工作。红十字会兼管有关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组织联系、资料综合统计、咨询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医学院校设立登记接受站,具体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登记、接受和使用。
对于遗体捐献的实际工作,暂行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的可直接向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经直系亲属同意并签章,指定遗体捐献执行人后,由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审核。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登记接受站书面复函并发给由市红十字会署名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当捐献者去世后,由执行人通知红十字会或接受站,在办妥“死亡”的所有手续后,由接受站派出工作人员接回遗体进行处理和利用。遗体捐献全部采取无偿方式,遗体捐献后所需的费用如运输、保存、使用完毕后遗体的处理以及纪念品的制作等由登记接受站承担。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遗体捐献法规。该条例的第6条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该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城市交通、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可以说,上海市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各种行政资源已积极参与到了遗体捐献的具体操作中来。随后,山东、广州、深圳、重庆、福建、宁波、南京、大连等地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遗体捐献条例或试行办法。
我省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可行性。(1)、民众有愿望。吉林省随着改革开放,人们意识观念不断更新和进步。目前已有不少市民亲自或电话询问,表示愿意捐献遗体,为社会多做贡献,但由于我省一直没有开展这项工作而不能如愿。同时,部分市民法制观念较强,除要求登记捐献遗体外,还要求进行公证,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愿望能够实现。(2)、医疗教学、科研、临床急需。我省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的尸体来源远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和临床的需要,用于器官移植的更寥寥无几。因此开展遗体捐献工作有利我省医学人才培养质量。(3)、医学院校可作为登记接受站,并具有承担日常管理、遗体储藏、遗体运输、遗体火化等费用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我省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建议。(1)建议为“遗体捐献”立法。遗体捐献需要相关立法,以保证捐献真正实现,保护捐赠人接和收单位的权益。目前我国尚未单独就遗体捐赠进行立法,而制定地方性法规并不是一步就能到位的,需要公安、民政、司法等各部门的配合,还要通过政府和人大的批准。建议在政府领导下,由卫生管理部门、医学会或红十字会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医学院校建立吉林省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领导我省遗体捐献工作。并由政府制定和颁布《吉林省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或条例)》。相关立法更应注重约束接收单位的行为,确保义务捐献的遗体能真正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公益事业。(2)遗体捐献工作在我省开展后,选择适当场地,树立遗体捐献纪念标志,作为悼念捐献遗体者的固定场所,以宏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奉献精神。(3)由红十字会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宣传教育、咨询、协调、管理及资料统计工作,并做好登记接受站的管理、联络工作。(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促进我省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有序开展:医疗、公安部门在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要尽快为捐献者办理相关手续。司法部门要协助、支持志愿捐献遗体者办理签名认证性公证,并对志愿捐献遗体者实行减免收费。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接收和使用单位给予法律援助等。园林部门负责提供纪念捐献遗体者场地,并做好纪念场地的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纪念场地纪念标志的筹建工作。各宣传、新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认识遗体捐献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参加遗体捐献工作等。(5)遗体捐赠虽是以自愿、无偿为原则,但也应出台相关政策,对捐献者给予适当补偿,就像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优先用血的待遇一样。可否考虑凡志愿捐献遗体并已办好正式登记手续者,可享受减免挂号费用及优先就诊等待遇。但是这些建议若真要付诸实施,也需政府立法来解决。
对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毕胜利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政府应尽快为公民遗体捐献立法的提案》(第5号提案)收悉,我会作为主办单位,经认真研究和征询各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志愿捐献遗体的公民开始增多,上海、山东、北京等地陆续颁布了遗体捐赠条例或由政府出台管理办法。从实施情况看,各地的遗体捐献条例或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捐献的自愿程序,而遗体捐献后的诸多具体操作环节,包括捐献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遗体保管、经费保障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省市已经出台的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
则。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包括对志愿者进行登记,与接受遗体的医院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等。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遗体捐献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医学、伦理道德等方面,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遗体捐献立法奠定了基础。
综合以上情况,我会认为,开展遗体捐献工作是一项有意义的公益活动,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对公民自愿捐献遗体予以立法也是必要的,遗体捐献立法应由卫生管理部门起草草案,报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待立法条件成熟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吉林省红十字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