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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两个主体”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但基层乡镇、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应当由谁落实、怎样落实,一直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使“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定的盲区。针对这一现状,蛟河市近日出台了《蛟河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蛟政发〔2007〕1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蛟政发〔2007〕19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在吉林省内县(市、区)级率先对乡镇、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行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