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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是国家重点老工业基地,非煤矿山企业2448家。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有金、银、镍、铝、石墨、硅藻土等各种矿产近30种。统计数字显示,每年职工伤亡事故率占全省28%以上,因此搞好非煤矿山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至关重要。 一、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管理,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对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保证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特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一人多长。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的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跨市(州)行政区的重大事故; (3)市级应急救援的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 (4)省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5)省安全监管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在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省安全监管局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安全生产协调处、安全生产协调处、救援办、监管一处、调度中心。 (1)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总局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接收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等通报情况。 (2)政策法规处:与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联系,负责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3)规划科技处:协调和组织有关专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组织科研、检验和检测单位提供救援工作需要,有关技术参数和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4)协调处: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救援办:综合监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监管一处: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7)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接收积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核实情况后报送有关领导;提供指挥平台,确保上下联络畅通,迅速向事发地有关部门、事故现场传达指令;与现场保持联系,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续报情况;负责保障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共他事项。 (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三)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加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难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针对不同类别的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分成火灾事故、水灾事故、顶板事故、综合事故等4个专家小组。 (四)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是全省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成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组成。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指挥体系,即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应急组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应急组织和非煤矿山应急组织。 六、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调度中心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省安全监管局建立全省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难事故数据库。 (3)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吉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对全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非煤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二)预防行动 各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不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灾害的情况启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重大(II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时,省安全监管局调度中心专人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和国家总局,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七、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省局调度中心接到重大(I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向安监局领导报告,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二)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IV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I级事故及险情,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启动本预案。发生II级事故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 (三)发生II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 发生重大(II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1)省安全监督局调度中心负责接收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报告信息(值班电话:0431-5096300、0431-5096333)。省安监局调度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省局领导报告,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按领导指示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局调度中心集中,领导小组正式运转。 (2)调度中心向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整理事故资料、图纸等,供决策、指挥使用。 (3)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研究,决定救援方案,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命令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类别,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的人选和救援专家组的人选。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领导小组调动非煤矿山救援中心的救援力量增强救援,对于大型火灾事故,可调动矿山救援中心的大型装备实施救灾;对于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调动矿山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和地质局的深孔钻机救灾。 (6)领导小组根据受伤人员情况,调动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对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上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向媒体公布。 八、指挥程序 当市、州人民政府(安监管理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Ⅱ级以上)时,立即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请求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九、新闻报道 省委宣传部明确新闻发布的机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全省发布有关信息。 十、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由事故救助协调组负责,组织好伤亡人员家属临时安顿工作,协调有关治疗和善后处理。 (二)调查、总结 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组长由省安监局主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总工会副主席、省监察厅副厅长担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总结报告工作。 十一、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基本保障、应急保障) 建立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二)设施、设备、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和应急资金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设施、设备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三)其它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责任人的监护和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省消防局:负责制定灭火扑救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伤员的搜救。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十二、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培训 省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干部和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工作,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能力。 (三)演习 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救援办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州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省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并依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二)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三)预案实施 发生特大事故局面难以控制,或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四)名词解释 1、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2、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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