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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0〕56号文件精神,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从授权之日起至2001年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之前,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此期间统一审议的程序和办法,由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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