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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解决企业“办社会”造成过重负担的问题,将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地方管理。2006年1月9日,梅河口市顺利完成对原辽源矿务局所属学校的接收任务。
在我们接收过程中了解到,原辽源矿务局梅河口辖区所属10所中小学(其中6所为小学),校园占地面积183361平方米,建筑面积23418平方米。因矿山经济滑坡,近年来教育没有经费投入,校舍维修及教学仪器达不到教学的要求,更谈不上省规定的标准,现有情况难以维持正常教学,且存在大量危房,严重威胁师生的生命安全。因此,各校不同程度需要维修及购置设备,维修校舍所需资金1025万元、购置教学设备需599万元,共计1624万元。
鉴于梅河口财政十分困难的现实情况及企业所属学校的现状,特提请上级给予专项资金解决为盼。
对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晓丽代表:
您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办学归属地方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的建议》(第135号建议)收悉。您的建议表现出了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片热诚,非常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分离企业办学的基本政策及原则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规定,分离企业办学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一是企业管理中小学校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
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健康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所需经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分离办学后的办学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三是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体质平衡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四是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二、我省分离企业办学的基本作法
(一)分离范围、方式和时间。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州、县(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当地政府商定。要求在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理摸底、经费测算、确认人员和资产等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订协议、组织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2006年3月进行检查验收。
(二)企业办学资产移交原则
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学校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企业办学移交经费负担办法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以2004年度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扣除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在2005年至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承担,移交当地政府后,新增支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关于梅河口市接收企办校财政困难的解决办法
针对原辽源矿务局梅河口辖区所属的10所中小学,校舍及教学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教学的要求、现有条件难以维持正常教学且存在大量危房的情况,拟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是由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发改委进行实地踏查,根据实际情况,如属无继续存在价值和需要的学校,不再进行维修改造,将其纳入中小学布局调整范围,予以撤并,采取集中办学的方式,合理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
二是由以上三个部门对学校的办学经费情况予以核实、确认,会同建设、房管部门对校舍的危险程度予以鉴定,对经鉴定确认为严重危房,已经威胁师生安全的校舍,学生不再继续在这样的校舍中上课,临时选取其他地点上课教学。对危险校舍的改造,继续采取由当地政府投入为主,国家、省适当给予专项补助的办法解决。
三是按国务院2005年43号文件的精神,2007年将学校纳入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范围,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的办学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进行认真测算,按新机制政策由国家、省、市三级共同负担学校的办学公用经费,以保障学校的办学能力,使学校得以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真诚希望您继续关注教育事业,多提宝贵意见及建议,以促进我们的工作,使我省的教育事业有更快更好地发展。
省教育厅
二ОО六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