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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救助基金的议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7-01-17 18:49   来源:     字体显示:
 

 

  一、内容:

  尽快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理由:

  1、法律根据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实施已经一年多,国务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我省也没有落实。

  2、社会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完全改变了过去的规则和实践做法。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积极救治以及机动车主转移社会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我省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没有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没有设立。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按以前的合同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很大争议,一方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一方认为是商业险,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司法部门作法极为不一致,导致相同案件的处理不相一致,甚至大相径庭。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大大提高了损害赔偿额度,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特别是在出租车行业内,出租车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经营资金有限,并且出租车行为为高度风险行业。即使发生一起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面对高额的赔付款项,也会造成公司的经营困难,甚至是倒闭。

  在国务院具体规定未出台前,为解决社会矛盾,省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有关规定,在车辆登记和年检时,有关部门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作为必检的条件,否则不予登记和营运;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邱丽英代表:

  您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我厅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经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赔偿原则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了高度一致,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也不区分是人身还是财产,保险公司均应该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尽管无责不免赔,但《条例》还是考虑了应有的公平性,推出分项责任限额,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对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条例》为此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按照该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7月1日前应当出台具体规定。公安厅交警总队已经与省内保险行业积极联系、协调,努力争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救助基金制度在我省顺利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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