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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国尚未出台“捐助、捐赠法”,吉林省应当制定有关捐助,捐赠条例,以法规范捐助,捐赠人及有关受理捐助,捐赠机构的行为。其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我省受理捐助,捐赠机构有“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协会”等,这些机构的行为有待于以法规范、这些机构虽然属于社会民间组织,但是因其有诸多历史原因,拥有相当大的行政职权。应以法划分,民间组织与行政机构的界限。
第二,捐助,捐赠行为应当是完全的自愿行为,因无法可依,诸多捐助,捐赠行为带有强制性,比如:公务员工资两日捐活动。公务员工资原数捐出来用于扶贫等。
第三,因捐助,捐赠人,被捐助,被捐赠人,受理捐赠机构的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导致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因没有对受理捐助,捐赠机构的法律约束,其受理,发放行为得不到法律监督,在群众当中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应当立法严格区分善意的捐助,捐赠行为与带有政治商业目的的捐赠,捐助行为。目前,因无法可依,诸多捐赠,捐助行为很难分清界限。
鉴于以上理由,我提出议案要制定有关捐助,捐赠条例,以法规范捐助,捐赠行为。
2006.2.11
对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康阳顺等代表:
您对省民政厅《对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的意见收悉。现再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次答复的简要说明。2006年2月11日“两会”期间,省人大内司委就康阳顺代表的137号建议,专门进行了研究,并责成省慈善总会汇报了目前我省的慈善捐赠、救助、立法意愿等方面的情况,对137好建议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解释和说明。前不久省政府法制办再次转来康阳顺代表的建议时,我们简单地认为此建议已经答复过,这次只是履行公文程序,所以答复十分粗浅。为此,我们首先向省人大和康阳顺代表致以诚挚的歉意。
二、关于“双日捐”。2002年,省委、省政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多头捐赠、层层捐赠、重复交叉捐赠的混乱现象,减轻群众负担,增强善款使用透明度,集中力量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确定除了发生全省重大自然灾害,每年只集中开展一次社会捐赠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日常工作。在这个背景下,从2002年起,每年我省都集中由慈善总会牵头,开展一次“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总体来看,这项活动起到了理论捐赠行为,增强救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而且在组织形式上,逐步由“政府倡导、慈善牵头”向“慈善牵头、政府支持”过渡,动员社会各界为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奉献一份爱心。无庸讳言,在“双日捐”过程中,个别地方和部门,确实存在着方法简单,忽视宣传的倾向,只规定捐多少钱,没有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群众深入宣传“双日捐”的意义,作用,影响甚至挫伤了他们的捐赠热情和积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注意避免这种倾向,以更灵活、更能激发捐赠热情的方式,为广大捐赠者搭建爱心平台,使他们在更广阔的空间,自觉自愿地为改变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奉献爱心,贡献力量。
三、关于慈善审计。应该说,政府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对慈善机构的规范管理。我省目前已有《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管理使用办法》和《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管理审批办法》。2004年至2005年,省审计厅对全省各级慈善组织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且正在帮助我们建立更加科学规范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社会上要求善款使用公开透明的愿望和我们力争达到科学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尽管慈善事业是一个新兴的事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很不完整,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但我们一定尽力尽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取信社会、取信于民。
四、关于企业慈善行为,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人们的慈善意识日益增强,很多企业都想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活动,总的趋势是好的,同时,也确实有一些企业想利用慈善为企业“贴金”做廉价广告,搞不正当竞争。在这方面、省慈善总会在工作中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鼓励和保护企业参与慈善的积极性、二是注意和防止企业借慈善捐赠搞产品促销。到目前,与省慈善总会直接合作过的企业,还没有出现以促销等目的为主的慈善捐赠。今后我们将更加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以我为主,严格把关,谨慎合作,进一步维护慈善事业的社会形象。
五、关于有的困难群众得不到帮助。我们在救助工作中,始终面临救助覆盖范围、人群的难题。原因有两个,一是受资金短缺制约,难以做到有难就帮,有一助一。二是由于慈善会人员有限,工作不细,出现漏助。我们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指导力度,严细工作,努力争取扩大救助范围,避免出现有难漏助或人情救助现象发生。
六、关于慈善机构的领导构成。由于慈善事业在我国恢复发展只有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处在起步阶段,方兴未艾,诸多方面的工作都在摸索中进行,国内尚未有明确的关于慈善的法律,各地慈善组织的构架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由政府主管领导直接担任慈善会领导,有的地方则由退下来的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出任会长。从慈善事业发展趋势看,康阳顺代表关于这方面的建议是合理的,即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名誉职务,具体工作由年富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我省乃至全国的慈善事业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建立发展的,目前正处在由政府主导向民间主办过渡的时期,这个过渡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也相信随着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发展,这样问题会很好地得到解决。
七、关于采取措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1、加强立法进程,促进依法行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向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明确了慈善事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地位。我省应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总体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关于慈善事业的地方法规,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实施人的责任、权利、义务、慈善捐赠的税收及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使慈善有法可依,依法行善,营造一个全省人人踊跃捐赠,困难群众普遍受助的和谐环境。
2、进一步扩大慈善宣传。全省各级慈善组织要深入做好利用“双日捐”资金开展的“慈善救助情暖万家”、“慈善救助圆梦大学”、“慈善日”、“生命之光”等助困、助学、助农、助医项目,让全社会了解“双日捐”善款的使用方向和救助对象,加深人们对慈善、“双日捐”的理解和认识,以积极主动的热情姿态,参与慈善捐赠、救助活动。
3、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形成全省自上而下统一规范的工作体系。二是要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扩大救助范围,为更多的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借此机会,再次感谢省人大和康阳顺等代表对我们工作关注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及时提出建议,帮助我们做好工作,共同为构建和谐吉林尽心尽力。
省民政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