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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3-12-08 13:43 来源: 字体显示: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私营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地税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至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办的服务型私营企业 (国家限制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凭《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从取得认定证明书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2002年1O月1日以后新办的私营商贸企业 (国家限制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含30%),凭《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从取得认定证明书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型私营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凭《现有服务型或商贸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从取得认定证明书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

(四)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3年营业税。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对私营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县以上科委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私营企业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私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八)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九)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地税机关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十)对个体私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对个体私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个体私营经济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对个体私营经济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三)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兴建市场,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建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招租经营的,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十四)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十五)对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且上缴税收稳步增长的民营企业,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试行工效挂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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