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3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依据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报告工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州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州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监事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派有监事会的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省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省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拟定全省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负责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保卫、档案、文印、信访等事务;组织调查研究工作;联系派出审计机构、特约审计员。
(二)法制处 负责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和程序;组织和办理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国库系统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地方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监事会对派有监事会的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协助地方管理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69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向部分省政府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厅直接管理。 派出审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省审计厅另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