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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吉政办发〔2004〕36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41号),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二)强化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职责。(三)强化农村卫生管理职责。(四)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将保健品初审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将中医药管理职责划入省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二)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总结并推广各地经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研究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各地对中央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三)设立卫生执法监督处。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有关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医疗广告的有关监督工作。(四)将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更名为卫生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是:组织、参与和协调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开展综合性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五)将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不再承担农村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拟订等相关工作。(六)撤销原省卫生厅内设的中医药管理局。
经上述调整,省卫生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卫生政策法规处、卫生执法监督处、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农村卫生管理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医政处、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处、保健办公室、老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四、其他事项
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和移交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鉴于国家卫生部尚未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此项职责,目前,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暂时仍由省卫生厅承担,待国家卫生部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后,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吉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3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学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作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药品管理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
(2)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职能交给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强化的职能。
省卫生厅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监督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工作;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制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新技术开发。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应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发放。
(九)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一)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卫生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政策拟定,协调机关政务;制定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行政信访、督查督办、机关事务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
(二)人事处
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监督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全省卫生财务管理;负责全省国外卫生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负责全省卫生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及基本建设、装备、国有资产管理。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组织协调卫生法规、规章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执法的监督;开展综合性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审核工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进行资格认证。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拟定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处
研究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发展规划;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实施地方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协助有关地方和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负责医疗纠纷信访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省的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指导医学教育工作。
(九)保健办公室
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药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贯彻中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中医药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管理指导中医师承教育;负责中医药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组织协调中医药现代化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十一)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53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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