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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5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强化的职能
围绕建设生态省的战略目标,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能,重点是封山育林、种草种树,扩大林草植被,绿化国土,改善生态环境。
二、职能调整
(一)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将芦苇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能,划给省林业厅。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以及国土种草(不包括农田种草、牧场种草)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全省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四)负责全省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应由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全省林业公、检、法工作及队伍建设工作。
(七)制定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安排重大科研项目,负责新技术、新成果开发、推广和应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负责全省林产品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八)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等)和风景林的培育。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林业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办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史志、信访、保卫、保密、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
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研究提出全省林业综合性政策、意见;组织起草有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协调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林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
(二)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等)和风景林的培育;负责全省造林绿化的技术指导和“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等重点工程管理;负责制定飞播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检查验收;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草原病虫鼠害的防治及森林草原植物检疫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政法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的管理;指导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调处林地权属、省际林权争议和省内林权纠纷;负责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木材检查站的管理。
协调指导全省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全省林业公、检、法部门间的有关事宜;督促大要案件的查处。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狩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猎枪弹具进行管理。
(五)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掌握火灾动态,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火灾信息,制定全省林区消防措施,负责全省林火信息网络管理和森林火灾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发展计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国家指令性林业生产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家投资的计划安排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省林业生产、基建、劳资的综合统计与分析。
(七)财务处
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经办国家对全省林业的各项基建拨款和财政专项拨款;监督检查林业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八)科技产业处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负责新技术、新成果开发推广和应用;负责科技信息管理;组织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推荐、申报和建设;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复审、上报发证工作;负责林业技术标准、规程的实施工作;协调林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科研机构的建设;拟定林业产业政策,指导国有林业局的建设和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十)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五、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52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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