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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吉政办发〔2004〕34号)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全省建材行业(不含耐火材料)规划、改革和管理等职责。
(二)强化的职责。
全省建设、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设立建材行业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地方建材行业规范,起草地方建材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掌握、分析全省建材行业生产动态,提出建材工业产需衔接的建议,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指导国有建材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建材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指导本行业生产运行;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二)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负责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建设行业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设立行业发展处。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并协调全省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综合全省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计划和前期准备工作及项目各阶段谈判及监管;对申请省和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做好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工作。(四)科学技术处增加“组织指导建材行业技术创新,促进建材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建材行业投资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组织建材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职责。(五)综合财务处不再承担“组织编制并协调全省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综合全省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的职责。(六)建筑管理处(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拟定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职责。
经上述调整,省建设厅内设15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建筑管理处(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处、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住宅和房地产业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建材行业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行业发展处、人事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3名(另行下达),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32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吉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4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承担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各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及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和制定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省村镇建设;指导小城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卫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省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七)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制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管理全省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厅管各行业的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和厅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调、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信访、保卫、保密等工作;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档案。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参与制定厅管各行业体制改革的方针及实施方案;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报批及协调事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解释、查询、清理、汇编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等工作。
(三)综合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协调全省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综合全省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审计、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建筑管理处(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制定各类建筑工程指导性计价定额;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工程标准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全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
(六)勘察设计处
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城市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全省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村镇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和试点小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导全省村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境卫生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各类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权属、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拟定厅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厅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59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鉴于我省现有的移民机构主要是负责1985年以前建成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并考虑到国家库区建设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的我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置“以维持现状为好”的意见,为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现有的省移民办目前继续挂靠在省建设厅。今后我省再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是否随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调整其工作机构,由省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城市出租车的行业管理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交通厅加强管理。鉴于城市出租车直接管理职能在各个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将城市出租车的具体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不进行干预。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部门负责电梯的行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电梯安全的监察。两个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合作,互相配合。
(四)城市规划区自备水井的取水,由水利部门统一负责收取水资源费和超限额用水处罚费,城建部门不再收取超限额用水处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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