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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6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吉林省地质矿产厅与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合并,组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5.原省冶金工业厅、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厅以及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驻我省单位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省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省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人民生活和全省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省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省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查申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负责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并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
(十)管理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及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保卫、档案、文印、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及应诉事宜;调研和起草全省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省拨给的地勘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厅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农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地籍管理处
拟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省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并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
(十)地质环境处
贯彻执行国家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
贯彻执行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和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和地方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全省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对外使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名称和印章。
(十三)科技外事处
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较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副职任免需事先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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