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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吉政办发〔2004〕33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84号),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拟订省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强化的职责。
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管理。
二、内设机构调整
设立工伤保险处,将原由医疗保险处承担的工伤保险职责交由工伤保险处承担;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信访办公室分设。
(一)工伤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含职业病)保险法规、政策;指导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拟订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拟订全省伤残职工康复的标准及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人员定点医疗单位、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调整相关待遇、各行业费率、工伤伤残等级标准和非因公伤残等级标准;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吉林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省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等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处理企业与劳动者的重大劳动关系纠纷;负责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咨询服务;直接处理中省直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统计、信息等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信访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负责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参与省委、省政府和省信访局对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全省劳动保障信访统计、分析、信息等工作。
经上述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法制与监察处、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培训处(省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管理办公室)、就业处(国际合作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保险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人事处和老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7名(另行下达),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6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组建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省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5.承担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省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全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和办法;研究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省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负责外国在省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省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建设规划,推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拟定地方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拟定地方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贯彻国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拟定地方性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八)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则和标准,审查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按照国家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涉外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三)委托管理中直驻省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期刊管理、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的协调工作。
(二)法制与监察处
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厅属国有资产。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审计工作。
(四)培训处(省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省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五)就业处(国际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地方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省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本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授权代表省政府参加国家之间劳工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政府、民间及涉外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省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国在省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宣传工作。
(六)劳动工资处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制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审核省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七)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审核原行业系统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失业保险处
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九)医疗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管理挂靠本厅的社团组织。
(十一)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50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保留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挂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办公室牌子,有关事宜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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