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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7-20 10:13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吉政办发〔2004〕32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承担。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二)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监缴的职责。

(三)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全省企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的省属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的组织实施等职责。

(四)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二、内设机构调整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调整如下:

(一)撤销企业二处(国有资本金监督管理处)。

(二)将企业一处更名为企业处,职责不变。

(三)设立国有资产处。主要职责是: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除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承担的行政事业决算汇总职责划入厅国库处,将国有投资项目分析职责划入厅经济建设处,将企业财务统计分析职责划入厅企业处,将地方金融企业统计分析职责划入厅外债金融处。

经上述调整,省财政厅内设19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综合处、税政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粮食贸易处、企业处、国有资产处、外债金融处(吉林省外债管理工作办公室)、会计处、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调整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5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

财政驻厂员编制不变。

吉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6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发行额度,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2.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的职能。

3.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7.承担财政部安排的有关我省的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l.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州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办法。

7.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取消设在省财政厅的省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全省财政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省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起草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发行额度,监督彩票发行。

(三)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汇总年度全省预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省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省地税局共同审议上报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提出地方税收减免和对全省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需要全省或省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并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六)拟定并监督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组织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贯彻和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监督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

(八)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省政府的国内外债务;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省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磋商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制定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十一)监督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全省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及机关财务的管理;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

(二)政策规划处

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分析预测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全省和省直部门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审核上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拟定并执行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额度,监督彩票发行;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财税法制处

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拟定全省财税立法规划;负责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拟定财政税收法规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其他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调处涉及省直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讼代理工作;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提出地方税收减免和对全省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四)预算处

提出并拟定全省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省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汇总年度全省预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及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编制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省对市州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州预算管理工作;组织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承担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五)国库处

研究拟定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及省对市州的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省直部门决算,汇总年度全省财政总决算,批复市州决算;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的银行开户;拟定政府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行政政法处

负责掌握行政、政法等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行政、政法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行政、政法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行政、政法等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武警部队(含武警消防、森林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经费和生活补贴。

(七)教科文处

负责掌握教科文等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教科文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教科文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教科文等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八)经济建设处

负责掌握经济建设等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经济建设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牵头负责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会同经济建设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经济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九)农业处

负责掌握农业等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农业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农牧业税特大灾情减免;会同农业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农业等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掌握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粮食贸易处

负责掌握粮食、贸易等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粮食、贸易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油价差补贴;拟定省属国有粮食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内贸企业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和分配政策;管理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和补助经费;会同粮食、贸易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粮食、贸易等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二)企业一处

参与全省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参与研究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并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负责监管省直国有企业财务并拟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外债金融处、农业处、粮食贸易处分管企业除外);负责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定;管理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办理省工交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省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

(十三)企业二处(国有资本金监督管理处)

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省直接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外债金融处(吉林省外债管理工作办公室)

负责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省政府外债;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省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磋商业务;负责日本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和协力银行有关的联合融资项目的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参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谈判、转贷与偿还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定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十五)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局

拟定财政稽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厅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等。

(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吉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编制省级政府采购中长期计划、集中采购目录及省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受理省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研究制定管理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国家规定做好重点商品的控购审批,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培训教育规划,指导全省财政教育工作。

(十九)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

财政驻厂员编制予以保留。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

(二)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省直政府采购的职责范围进行划分,即: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农、林、水、教、科、文、卫、体育、政法等系统独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有关实施政府采购事业单位的具体范围划分,由两部门协商解决后,报省编办备案。

(三)现设在省财政厅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有关事宜另行报批。

(四)省直农、林、水、教、科、文、卫、体育、政法等系统独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仍由省财政厅负责;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两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具体范围划分,由两部门协商解决后,报省编办备案。职能划转后涉及的有关人员、编制划转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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