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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10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的专业培训及其相关的对外宣传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的专业培训、公证宣传职能交给省公证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指导吉林省律师协会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吉林省公证协会工作。
(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代管吉林省法学会。
(十)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协助市州党委考察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司法厅设立1个副厅级机构(政治部)和9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以及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政务信息和司法行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接待等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二)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全省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以及《法制天地》杂志社工作。
(四)律师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管理全省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依法监督全省律师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五)公证工作管理处
组织公证员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对全省公证机构的违规处理工作;拟定全省公证法规、条例和细则,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公证的行政复议、申诉。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制处
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承办省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和指导全省仲裁登记工作。
(八)计划财务装备处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政治部
下设干部处(警务处)、组织宣传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干部处(警务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省监狱局机关和省直监狱单位正处级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协助市、州考核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
组织宣传教育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立功受奖的表彰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制教育、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及有关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干部培训基地的教学科研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专项行政编制117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兼职副厅长1名);政治部主任(副厅长级)1名,纪委书记(副厅长级)1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法监督。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全社会依法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
(二)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省司法厅负责在职政法干部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有关专业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三)关于法律宣传。省司法厅负责全社会的普法宣传;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四)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有关事宜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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