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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6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和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3.撤销吉林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其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以及指导残疾人康复等职能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市州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定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呈报国家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贯彻落实;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承办或委托市州承办中、省直单位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承担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省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募捐活动;指导省社会福利慈善总会等所属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乡(镇)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
(十一)组织起草全省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省内跨市州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边境地区及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呈报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按照国家下达的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使用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福利资金的使用;指导全省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四)贯彻国家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起草收养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全省收养工作,承办全省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有关政策;协调省际间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地收容遣送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办厅重要会议;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厅机关督查、行政复议、信访、宣传信息、文秘、保密、档案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二)优抚处(吉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组织起草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报批国家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制定全省优抚事业费分配计划,并监督指导各地发放和使用;负责革命伤残军人的假肢分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安置处(吉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承办或委托市州承办中、省直单位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组织起草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保障处(吉林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起草全省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组织起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及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吉林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起草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进行小城镇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和省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省内跨市州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边境地区及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组织起草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指导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组织起草政府对福利机构的投入、扶持、资助办法;管理假肢生产与科研工作;拟定并贯彻执行收容遣送工作政策;协调省际间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省收容遣送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婚姻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仪馆、公墓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全省公墓建立的审批及年检,审核呈报殡仪馆等级评定,推行殡葬改革;起草收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全省收养工作,承办全省涉外收养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检查落实;负责全省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费使用的审计监督;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民政干部队伍和民政基层组织建设,拟定全省民政教育、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十)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54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7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规定,设置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事宜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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