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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7-20 10:13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6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撤销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管的省海洋管理办公室,有关工作交给省政府图们江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2.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核安全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3.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省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省计划委员会拟定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三)下放的职能。

    1.将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论证、评估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交给有关部门、市州政府或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研究全省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各部门和各市州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省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

    (五)研究制定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杰出青年计划、科技创新工程、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全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参与编制全省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八)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九)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出国团组的审批。

    (十)研究提出制定地方性科技法规、规章的建议;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二)指导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保卫、档案、文印、信访等事务;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运行和开发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国际合作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技副县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出国团组的审批。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围绕厅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研究全省科技工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全省科研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普工作。

    (四)发展计划处(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全省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管理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和保密等工作;参与编制省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全省科技统计工作;对各类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承担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条件财务处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全省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提出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实施全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资金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省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工作。

     (七)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推动全省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八)农村发展处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发展方面的科技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扶贫等涉及农村的科技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

  研究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

     (十)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52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含总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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