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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7-20 10:13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厅字〔2000〕1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将原吉林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吉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共吉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61号),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校工委)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基础教育以市(州)、县(市、区)办学为主,市(州)政府有统筹权和决策权。高中、职业高中以下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各市(州)制定,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由各市(州)组织。社会力量办学,高中以上由省教育厅审批;初中由各市(州)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小学由各县(市、区)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教育仍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撤并、更名等继续由省教育厅管理,其它各项职能按管理体制划归到属地及有关部门管理。

  3.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的活动,交由省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4.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省属高等学校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管理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政策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调整的职能,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5.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6.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二)划入的职能。1.将语言文字工作职能并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外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2.在省本级财政中,省教育厅直属高校的经费预算(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省教育厅安排。省对市(州)教育专项拨款和教育费附加拨款,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提出分配方案,联合下达(其中,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民委联合下达)。

  3.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体育、公安院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均划归省教育厅管理。

  4.将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1.负责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

  2.负责编制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制定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3.负责省属本专科院校设置的本专科专业的审批。4.负责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报批。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省内部属高等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教育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各地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按照规定管理国外、国内对我省的各项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对我省的各项教育捐赠。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审核、申报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并与调整。负责审批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设置。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制定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八)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会同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省委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属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协调高校的统战、群团工作。

    (十)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校和部分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归口管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

   (十一)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研究、应用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及产业化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二)负责管理、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贯彻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协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三)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五)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六)按照国家统一组织和规定,承办我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七)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设置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领导讲话及有关文字材料的综合。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新闻宣传、机关行政、财务、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地方综合性教育法规、重要文件。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制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中等以上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审核上报普通高等学校和审批普通专科、成人民办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撤并和更名。负责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省属高校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指导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处室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

    (四)人事处

  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省中小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协调并指导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负责中等以下学校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知识分子工作。

    (五)高校干部处(高校工委组织部)

  指导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校领导班子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会同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省委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属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高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

    (六)财务审计处

    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编制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协调管理财政性各种教育专项经费。统筹管理各项教育贷款及其他教育援助。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处

  指导全省基础教育工作。重点推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提高工作。制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德育教育、幼儿教育、校外教育、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以及工读教育等项工作。指导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和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和管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工作。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补充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指导文件。补充制定教育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地方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及职业证书考试工作。会同有关处室指导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审批省属本、专科院校专业设置。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协调并指导高校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建设、校园网建设、图书信息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处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族的教育教学改革。协调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省各类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协调有关处室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划、规格及师范教育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拟定省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实施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以及信息处理与应用。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督学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处(高校工委宣传部)

  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划及措施。指导全省高校的理论宣传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负责高校学生及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师资培训及学科建设。负责高校政工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高校统战工作。指导高校校园文化建设。负责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的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处

  负责全省各类高等学校招生及统一考试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十五)高校群工处(高校工委群工部)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高校政治稳定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高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指导高校群团工作。负责指导高校保卫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科研产业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省属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产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省属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项工作。协调全省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新增硕士、学士学位点的审批。统筹管理指导全省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制订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对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管理。

    (十七)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参加国家和地方体育竞赛、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教师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八)外事处

  负责全省教育外事工作。指导学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和短期学者的管理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及教育团组的派出工作。组织、协调国际间教育交流与合作。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九)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行政编制86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

  领导职数:厅长(高校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兼副厅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含督学2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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