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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7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是省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省政府法制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代省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和论证;负责省政府作为议案提请省人大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废止和修改的意见、建议;承办省政府授权的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三)对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中拟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承办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提出的涉及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提案;承办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四)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发挥省政府法制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六)依照《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可以对省本级范围内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协调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七)承办省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八)办理省政府规章和有关市政府规章上报的备案工作;承办有关市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九)整理和编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十)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工作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负责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财会、信访、保密、保卫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研究省政府的法制工作和全省法制建设中重要问题,负责机关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行政监察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对外启用人事监察处印章。(二)行政法制处
具体承办政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军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审计、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药品监督等部门;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整理编辑由省出版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正式版本。(三)经济法制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地方税收、金融、工交、商事、农林、资源、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发展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统计、证券管理、外汇、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经贸、外经贸、交通、信息产业、国防科工、工商管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煤炭、烟草、邮政、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水利、环保、测绘、地震等部门;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整理编辑由省出版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正式版本。(四)指导监督处
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和协调;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依照《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可以对省本级范围内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负责省政府规章、有关市政府规章上报的备案工作;承办有关市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办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协调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受理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具体行为的投诉和控告;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督促有关部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和行政执法经验的交流、推广工作。(五)行政复议应诉处
负责承办省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起草或组织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方面的配套规章草案和制度;负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群、纪检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8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1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问题
(一)关于执法监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全社会依法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司法厅负责在职政法干部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有关专业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关于法律宣传。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司法厅负责全社会的普法宣传。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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