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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7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吉林省粮食厅改为吉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是省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关于“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的要求,省粮食局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具体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三)研究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组织和协调定购粮任务的落实;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四)协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五)指导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粮食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承担行业统计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方储备粮。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业务。(七)管理粮食财务。指导和监督全省粮食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汇编粮食财务统计报告;分析粮食财务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建议;参与指导和监督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情况;指导粮食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会、审计工作。(八)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九)根据粮油进出口计划和省间供需合同,安排供货粮源,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粮油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十)负责全省盐务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粮食局设置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保卫、档案、文印、信访等工作;负责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三)综合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承担行业统计工作。(四)调控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粮食流通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组织和协调定购粮任务的落实;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根据粮油进出口计划和省间供需合同,安排供货粮源,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粮油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五)财会处
指导和监督全省粮食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汇编粮食财务统计报告;分析粮食财务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建议;参与指导和监督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情况;指导粮食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会、审计工作。(六)仓储处
协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并推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提供粮食技术咨询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七)基建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负责国家专项基建项目的上报审批及管理工作。(八)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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