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省政府接待办公室承担的接待服务职能和省政府办公厅的事务性、服务性职能,划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省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四)增加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职能。(五)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二)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会计事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建计划、投资、产权产籍和修缮经费、修缮项目的管理,逐步实现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省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四)管理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调配、更新、报废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相关事宜的申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省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五)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有关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六)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干部的接待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省内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总务工作;配合外事部门承办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承担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管理省政府所属宾馆和接待用车。(八)协调属地政府有关省直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九)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正常经费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及其接待任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及其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工作;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统一配备车辆。(十)负责省政府机关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十一)负责省政府机关的食堂、幼儿园、车队、文印室等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信息、档案、机要、通信、保密、督查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属地政府有关省直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二)接待处(吉林省接待办公室)
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省视察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市区(军队)省部级(军职)以上干部来省考察的接待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省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总务工作;配合外事部门承办重要外宾的接待服务工作;承担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负责接待经费的管理使用。(三)财务管理处
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省政府机关财务和行政会计事务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管理省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对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拟定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调配、更新、报废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相关事宜的申报并组织实施;统一配备省级干部用车。(四)房地产管理处
管理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房地产,拟定规章制度;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产籍;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管理省直机关部分办公用房修缮经费,审批修缮项目。(五)服务处
负责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及其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政府机关食堂、幼儿园、车队等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及各直管楼区的后勤服务和绿化美化工作。(六)综合处
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及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七)保卫处负责省政府机关及各直管楼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确保核心机密和各要害岗位的安全。(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九)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兼职),正副处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省直政府采购的职责范围进行划分,即: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农、林、水、教、科、文、卫、体育、政法等系统独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有关实施政府采购事业单位的具体范围划分,由两部门协商解决后,报省编办备案。(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有关事宜另行报批。(三)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农、林、水、教、科、文、卫、体育、政法等系统独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仍由省财政厅负责。关于两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具体范围划分,由两部门协商解决后,报省编办备案。职能划转后涉及的有关人员、编制划转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