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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7-20 10:29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7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吉林省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省电力局、省邮电管理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7.原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8.原由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9.原由省粮食厅承担的研究制定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

10.由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职能。

11.由原省机械工业厅、省冶金工业厅、省轻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局、省纺织总会、省建材工业局、省食品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吉林地质勘查局承担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二)综合管理全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全省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各级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制定、修订并执行本省地方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的质量认证和实验室评审工作,对认证企业及认证产品实施监督。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近。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全省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体系的建设和改革。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领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财务经费、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协助长春市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管理其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政务信息、文秘、外事、机要、保密、保卫、档案、信访等事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学技术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基建、技术改造、审计、信息、统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局机关财务工作;研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编制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负责对全省防伪技术及其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推广和应用防伪技术。

(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研究拟定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及报刊出版工作;负责局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和实施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有关协会业务。

(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协助长春市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管理其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五)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分析研究全省产品质量状况并提出相应建议;组织全省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地方准产证工作,组织对无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指导有关协会业务。

(六)监督处

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地方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协会业务。

(七)标准化处

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组织并监督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负责标准样品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指导有关协会业务。

(八)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省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组织管理全省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负责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单位的审核、发证工作以及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负责专业计量机构的审批、授权和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对社会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学会业务。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统一管理全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对国家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安全认证产品实施监督;负责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备案管理;对认证咨询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含总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电梯安全的监察,建设部门负责电梯的行业管理。两个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合作,互相配合。

(三)关于饲料质量监测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牧业管理局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搞好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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