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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7-20 10:29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7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是省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二)起草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州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公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纲要。(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省政府委托对省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及环境信息网;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九)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负责全省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十一)受省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省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及项目管理。(十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负责市州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环境保护局内设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保卫、档案、文印、信访等工作。(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审核重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拟定环保补助资金计划和贷款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及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与审计工作。(三)政策法规处

  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市州际环境污染纠纷。(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行政监察、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承办市州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五)科技标准处(对外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负责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六)污染控制处

  起草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八)监督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及规章;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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