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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7-04-13 10:40 来源:肖泽先 字体显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所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通知明确,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帐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通知,上述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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