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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中改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随着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吉林省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认为长沙市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在理顺劳动关系、鼓励经营者以及筹措改革成本等方面较成功地运用财政杠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时,财政给予大力支持。一是用每年的工业发展基金直接拨付;二是特困企业社保资金欠缴部分经会审后由财政分十年偿还;三是借鉴德国国企改革的经验,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向银行贷款支付特困企业改制成本,由财政分十年还本付息。建国五十年来,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国企包袱,不可能由一届政府来消化,国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成果,我们的子孙后代都可以分享,政府应该支付国企改革成本,但由于财力有限,只能分期支付。
2、建立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为了激励经营者积极改革,长沙市建立了较完善的激励机制。一是鼓励经营者通过实行期股,或设置岗位股,优先受让企业股东转让的股权,根据协商价格优先购买社团法人股权和国有股权等方式持大股。二是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者贡献大小,任职时间长短,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对勇于开拓,顺利完成企业改制任务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改制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三是对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的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未在改制后的新公司任职的,又未进入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的,由党委、政府登记造册,逐个安排。
3、加大筹措改革成本的力度。长沙市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一是改制后重新上岗职工的补偿延期支付。在改制过程中,职工无论是离岗还是重新上岗,都给予同样的经济补偿,是改制引发的新的不公平现象。针对这种现象,长沙市实行在企业全体职工签订解除固定劳动合同的协议后,离岗人员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竞聘上岗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暂不发放,由企业向员工出具“欠条”,离岗走人时再支付现金,不计息,不入股。二是通过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对经政府授权行业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监管、指导、服务和资本运营的权利。
(1)对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参与监督审计评估;收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处置收入,审批支付改制成本;接管财政国资部门已核销的国有企业不良资产,与企业签订监管回收协议;监督企业清理和张榜公示职工内欠;督促企业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示。
(2)处置相应的资产和债务。收回国有企业经营性净资产支付五项提留后剩余的国有资产,调剂支付其他国有企业的改制成本、向特困企业借出改制成本、打包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贷款,这一措施既使资产管理公司高效回收了可能回收的债权,又大大化解了企业债务包袱,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
(3)融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具有融资功能,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设立国企改革基金,发行债券,重组优良资产组建上市公司来筹措改制资金。
(4)投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完成为国企改革筹资的历史使命后,主要任务就是投资,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发挥引导作用。三是允许特困企业挂账部分债务。对改制资金缺口大的特困国有企业,各部门除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外,还应允许企业陈欠先挂账。如企业欠缴的房租、水电费、应缴税金、应缴保险费、应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原向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借款,实在无力上交偿还的,允许挂账。四是财政兜底。通过上述措施,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仍有缺口的,由财政兜底支付。国有企业原来每年的利税全额上交政府,国企改革应由政府支付部分改制成本。
4、确定补偿金金额基本标准。为避免补偿金标准不统一带来的新的不稳定因素,长沙市确定了补偿金基本标准。即1984年前招收的职工1-10年工龄段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分段累计总额不超过2万元。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借鉴他们的经验,我省也应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状况制定补偿金发放的基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