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税务局、工商局,各级就业服务局,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精神,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给合我市实际,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或年审认定的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一九七九年以来新成立的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不含二轻、民政、校办、区属、乡镇等安置待业青年或享受知青减免所得税的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或年审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必须占企J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含60%);
2.续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审认定时,历年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总数必须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不含2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或年审认定的程序
1.新办或续存未办认定手续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到企业所在市、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领取并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主办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县(市)、区劳动、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发给劳动部统一制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以此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已认定续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审认定工作,企业持在册职工构成变化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到原认定市、县
(市)、区就业服务局和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资格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待,不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照顾。
三、享受减免税人员的认定
享受减免税人员是指城镇待业人员中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后(含从业人员)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人员,必须是未享受过待业青年减免税照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年龄在28周岁以下(含28周岁);
2.农转非和两劳释放人员男的年龄在5O周岁以下(含50周岁),女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由企业持待业人员就业证件到企业所在市、县(市)就业服务局审核,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发给长春市劳动局,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长春市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人员认定卡》(式样附后),做为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依据,企业凭《减免税人员认定卡》,按长劳(1990)21号文件规定,到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审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年的第四季度到原认定发证的市、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和税务局办理资格年审。今年的年审时间从八月二十五日开始,到九月末结束,逾期不予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