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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苏各部省属单位:
为了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私经营,创办经济实体,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苏州市市区生源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初次就业前,均可申请自主创业。
二、毕业生要求自主创业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发给统一印制的《苏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优惠证》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办理注册登记,验资部门减半收取验资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部门两年内酌情减免个体管理费。
2、按照管理权限,凡由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减半收取初审费,两年内减半收取审核和采样监测费。
3、开办私营企业,凡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经报市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开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零售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毕业生自带科研成果和资金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自带科研成果实施转化的,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获得贷款后可优先享受政府贴息,同时,可优先获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
5、毕业生开办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技术合同经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有权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经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由毕业生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7、对由毕业生自办或合伙进行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四、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毕业生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流动转介手续。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有关优惠待遇的,一经查实,收回《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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