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如何处理?
问:我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如何处理? 答:《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印发吉林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企业交接工作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办发[1999]3号)第四条规定: 一、移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应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除集体企业外养老保险一律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移交、撤销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及标准按《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规定执行,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具体是: (一)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原则按照原劳部发〔1995〕414号规定执行。 1.补交起始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补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和比例。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1995〕18号、吉劳险字〔1996〕6号)规定执行。即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工资总额21.5%的比例减提3%计算,补交保险费。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按吉社保〔1997〕5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8年7月1日以后按吉政发〔1998〕22号规定的缴费基数,按25%的比例计算。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审核同意后,可签订补缴计划协议书,由原主办单位负责提供有关资产担保。 (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交时间从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补交,补交基数和比例分别按吉政发〔1995〕18号、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移交、撤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问题。 (一)移交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属于省级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企业负责支付。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撤销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按撤销前离退休费用标准,按人均预期10年余命所需离退休费用一次性足额补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审核同意后,可签订补缴计划协议书,由原主办单位负责提供有关资产担保。 五、移交、撤销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我省有关规定为职工补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六、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项社会保险,同样实行属地管理。移交企业应参加所在地的保险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移交、撤销企业不得突击办理提前退休,对已经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属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因病提前退休的,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可以纳入社会统筹。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其退休费用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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