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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2-11-29 15:57 来源:吉林省政府网 字体显示:

问: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并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问: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并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答: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力字[1999]2号)第三条规定: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并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心(站)可将其协议未履行期限内的基本生活费和限额医疗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将协议未履行期限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心(站)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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