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何规定?
问: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何规定? 答: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就字[1999]18号)规定: 一、各地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积极筹措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从下岗职工进中心(站)、签订协议之月起,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要及时将经劳动部门审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名单提供给受理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公司对下岗职工的个人帐户及其缴费情况要与该企业其他职工分开,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三、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暂时无力缴纳其他职工当期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为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公司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标准为下岗职工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对由于各种原因出中心(站)或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公司要及时为其办理和接续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不得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影响下岗职工出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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