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振兴吉林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长春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试点下月8 日启动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04-28 13:16 来源: 字体显示:

  27 日上午,长春市工人文化宫门前车水马龙、人声鼎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这里举行“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宣传活动。

  在我市,构筑全民医疗保障越来越受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关注,特别是一些人患大病、重病时,更需要政府和社会建立一整套救助措施。为解决这个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建立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扶贫济困长效机制,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来自市、区和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以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1500 余名工作人员分别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等 10 处宣传点,通过发放政策宣传提纲、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联系表、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对市民群众进行医保宣传。宣传现场非常热闹,很多群众都对“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定点医院还准备了血压计等便民医疗器材,解决群众的健康问题。

  据了解,城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两年);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定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由民政部门核准,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

  城区居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在缴费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 元。其中, 50 周岁以上人员缴费标准为 240 元; 50 周岁以下(含 50 周岁) 18 周岁以上居民为 240 元,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缴费标准降低 10 元,最低标准为 200 元;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所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50% ,区财政承担 50%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为 240 元,所缴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 50% ,个人承担 50% ;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 45 元。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卡的工本费每张 35 元,低保人员每张卡 15 元。

  据悉,各城区全部享受低保补助人员,朝阳区和南关区城区所有街道在5 月 8 日 开始在社会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以及经济技术、高新技术和净月旅游开发区在 9 月 1 日 开始办理参保手续。政策咨询电话: 5679967 5641912 。

 

相关链接
 
 
[打 印]  [关闭窗口]   [纠错]
责任编辑: 雷勇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