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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03-15 14:31 来源:SRC-130 字体显示:

 

《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出台了《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规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

  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四)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主办监察员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五)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这一《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力度。规定今后,凡我局实施的重大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须由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要求集体讨论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召开。同时规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委员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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