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新开办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投资额超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企业,在第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安政发[2001]5号)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移地技术改造项目),在有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的基础上,由县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免收基本建设政策性收费。(安政发[2001]5号) 第十七条 对购买、并购我县原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且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相关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的登记费。(安政发[2001]5号) |